第八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