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