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未进行查验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