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两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