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妥善处置。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