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