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商场、超市、农贸(集贸、批发)市场、宾馆、饭店、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有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