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