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犬只颈部佩戴犬只标识牌;(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他人;(三)随身携带犬只粪便清理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所采取怀抱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佩戴嘴罩并收紧牵引带等措施;(五)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