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四)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五)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六)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七)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