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和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