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实行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制度。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制定烈性犬和大型犬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养犬人不得饲养已经列入烈性犬和大型犬目录的犬只。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