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交养犬管理服务费。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