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交养犬管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