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八条已废止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一)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