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七条已废止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审计机关有权就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