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已废止下列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