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国家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