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对裸露农田和农村荒地的治理,防治扬尘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减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