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提出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