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农村燃煤污染治理:(一)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二)加强洁净型煤、优质煤炭的推广使用,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设全覆盖,严禁使用高硫分和劣质煤炭;(三)推广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