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