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第十五条有效本省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省人民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