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省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