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本省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人民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