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在收缴罚没款和没收物品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没款应当及时上缴国库。对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工具、原辅材料、包装物、半成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不得直接销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