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他人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