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大、中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

(三)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四)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旁的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