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

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农产品,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