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佩带免疫和检疫标识的畜禽及其产品;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七)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