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在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及名牌农产品等标志,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禁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