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品名、生产日期、产地、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添加剂名称和剂量。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进口农产品应当附中文说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