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品名、生产日期、产地、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添加剂名称和剂量。

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进口农产品应当附中文说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