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过程和受检情况记录。具体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记录格式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