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过程和受检情况记录。具体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记录格式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