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条已废止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向农产品采购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