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经营第十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抽查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