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防洪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对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