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或者障碍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