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不缴纳或者不如数缴纳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的,由征收机关责令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