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二)倾倒、填埋废弃物;(三)在湖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城市市区内的湖泊应当建设环湖截污管网,并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应当进入城市截污管网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