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依法获得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缩小湖泊面积;(二)影响湖泊的行水蓄水能力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安全;(三)影响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四)破坏湖泊的生态环境。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工程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