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

(二)倾倒、填埋废弃物;

(三)在湖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城市市区内的湖泊应当建设环湖截污管网,并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应当进入城市截污管网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