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湖泊水量调度方案,满足保障湖泊生态环境用水。湖泊蓄水量不足的,应当采取措施补充水量。湖泊水位到达死水位以下的,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湖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