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图书馆、公园、广场等公共教育活动场所,建设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培训基地和生活垃圾分类宣教体验中心,配置模拟垃圾分类投放教学设施,培养公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意识和投放习惯。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