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