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作业车辆未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标志,或者未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渗漏污水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分类质量等信息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