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正常使用,及时维护、更换;

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按照规定将收集容器分类归集到垃圾房或者收集容器归集点;

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

及时制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

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移交给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

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及时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