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办公楼等集中生活、办公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公共娱乐、餐饮服务、宾馆、酒店、商场、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公交场站等公共场所和设施,主管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举办展览展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地,活动承办组织者或者场地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其他区域或者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