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生活垃圾收集、储存、转运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