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拒不听从劝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