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未配备相应资格作业人员,或者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限制电梯安全正常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